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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就通 | 看民法典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


2020年6月某夜。重庆江津一小伙李某为救跳江的友人吴某,溺死江中。


法院最终判决,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见义勇为,吴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津法君说法


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


1、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2、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3、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适用公平责任


若见义勇为失败未达到见义勇为的预期目的,也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公平责任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具有顺位性


先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害。同时,也可以由受益人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但如果出现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由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即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法律对该行为本身所蕴含的社会价值和意义,都是肯定和赞同的。


通过司法裁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应当在其裁判文书中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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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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